热烈祝贺“Kevin Kelly”商标由我司代理答辩成功
后起之秀赢了著名时装及奢侈品的鼻祖
010年5月,接受委托我司代理递交“Kevin Kelly”商标,该商标是中国著名的服装公司北京依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所拥有,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在那些百年老字号面前,这是一家服装业的后起之秀,是个小字辈。
申请公告刊登后,在法定的异议期内,法国著名时装及奢侈品的鼻祖、与LV等一线品牌齐名的法国公司HERMES INTERNATIONAL(中文为爱马仕)提出异议,称其商标“KELLY”为驰名商标,爱马仕包包(Hermes Handbag) 中最出名的就是属爱马仕“柏金”包(Hermes Birkin) 和爱马仕“凯莉”包(Hermes Kelly), Kelly Bag起源于狩猎者设计的“马鞍袋”,是爱马仕皮具系列中最元老的常青树。1930年,爱马仕为了迎合女士们的口味保持了Kelly Bag的原来款式,只把尺码作适量调整,让女士们可平常上街用。 1956年,《Life》杂志封面,摩洛哥王妃Grace Kelly拎着最大尺码的Kelly Bag半掩着她已怀孕的身躯 1956年,《Life》杂志封面,摩洛哥王妃Grace Kelly拎着最大尺码,以鳄鱼皮制的Kelly Bag,半掩着她已怀孕的身躯,流露她闪亮妩媚的女性美。这页叫人难忘的封面照,使Kelly Bag卷起狂潮。于是,Grace Kelly以及以她的名字命名的Kelly包,都曾经是那个时代的经典标志并影响至今。 Grace Kelly带动的除了Kelly Bag的热卖,她还是第一个露出腰胛骨的人。她的几乎从不离手的白丝手套,以及以她的名字命名的Kelly包,都曾经是那个时代的经典标志并影响至今。
收到异议书后,我司代理人详细研究了其异议理由,确定了以不会造成混淆为切入点的答辩方向,从Kevin Kelly 凯文凯利商标的设计理念、社会各界对凯文凯利商标的认同、消费者对凯文凯利品牌的认同、关于判断商标近似及驰名商标滥用的论文等各方面入手,撰写了长达2.2万字的答辩书。
至此,在实体法方面双方的斗法已优劣立现,对方的异议理由被我司代理人驳的体无完肤。此时,对方代理律师却想出奇出奇制胜,从程序上下手,欲否定我司的代理人资格,倘其理由成立,则我方的答辩理由无论多么充分,经济局皆不可以采纳;并且由于过了法定的答辩期,北京依文公司将不可以再行答辩。
对于对方律师的以上程序挑战,我方给予了有力的还击,在二次答辩书中,我司代理人王爱民指出:
1. 被答辩人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又提交了补充异议理由的情况下,再提陈述书。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号法令《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没有规定这个程序,故陈述书的提出在程序上没有法律依据;
2. 代理人不是新产生的事实,不容续后提出。被答辩人倘对答辩人的代理人资格质疑,应该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而不是法定期限届满后,没有其他具说服力的事实与理由陈述时,再回头质疑答辩人的代理人资格。法律规定可以提出补充证据,但仅限于新产生的事实及较难取证的事实。而答辩人的代理人,在提交申请之初已存在,且非常容易取证。故这种类型的异议理由不是补充异议理由的范围,更不是于法无据的陈述书的范围;
3. 代理人是否具有适合的资格是经济局依法审查的范畴,不属对方当事人异议的范围。当局之所以受理答辩人提交的申请,是依法经过了严格的审查,核实答辩人的代理人资格符合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号法令《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才予以受理。以上的程序是当局依职权应该行使的权限,而不是对方当事人异议的范围。
4.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答辩人认为本人在澳门没有住所,不具备代理人的资格,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在其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其“答辩人的代理人在澳门没有住所,不具代理人资格”的主张不能被采纳。
基于我司理由充足的答辩,北京依文公司的申请已得到了批准,经济局已批给了北京依文公司商标专用权,批准公告刊登于201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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