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用作識別及推廣商標持有人的產品或服務,並使消費者能區別其他商家的產品或服務。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為商標下了一個完整的定義:“商標是將某產品或服務標明是某具體個人或企業所生產或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區別的顯著標記。”構成商標的標記可以是一個或一個以上明顯的單詞、字母、數字、圖形或圖案或各種顏色組合;還可以是三維圖形,例如產品的容器或包裝的形狀;甚至可以是音響或氣味。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法例中並無規定必須將商標註冊後,方可使用在相關的產品或服務上。不論商標註冊與否,商標持有人均可根據「商法典」中的“不正當競爭訴訟”來保護其商標。“不正當競爭訴訟”必須證實商標享有聲譽以及商標持有人蒙受了損失。
但是,倘若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將商標註冊,商標持有人便有權禁止第三者在未徵得他本人同意之前,將其商標或一個可亂真的近似商標用於與註冊有關的產品或服務上。他可防止其他人將該商標用於註冊產品或服務或類似的產品或服務上。
因此,註冊所給予的商標專有權比較「商法典」的權利易於成立。
商標若符合:以獨特形式表示的一個標記或一組標記,尤其是詞語,包括能適當區分一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與其它企業的產品或服務的姓名、圖形、文字、數字、音響、產品外形或包裝等,均可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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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以產品本身性質的形狀、為取得某種技術結果的產品形狀或藉以給予產品實質價值的形狀而構成的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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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以可在商業活動中用作表示產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來源地或產品生產或服務提供的時節或其他特征的標誌而構成的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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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為現代語言或在商業實務中屬正當及慣常使用的標記或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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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但以獨特及顯著方式互相配搭的顏色或與圖形、文字或其他要素配合使用的顏色除外。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註冊商標種類包括:產品商標、服務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立體商標、音響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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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商標:是使用在產品或產品包裝上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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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是服務行業在提供服務時所使用的商標,用以表明該項服務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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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商標:是屬於由自然人及/或非合營組織法人所組成的社團所有,且由其成員在產品或服務上所使用或擬使用的特定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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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商標:是屬於監管有關產品或服務的法人所有,或屬於制定該等產品或服務應遵守的規定的法人所有,且用於受監管的產品或服務上、或用於為其制定規定的產品或服務上的特定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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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商標:是以產品的外形或產品包裝容器的立體式樣構成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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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響商標:非形象商標的一種。是以某種特定的聲音作為商標申請註冊,通過這種聲響來區別不同的產品或服務。
申請註冊商標者毋須在提出申請時已使用有關商標,祇要他提出申請時使用或擬使用商標於某種產品或服務上便已足夠。
商標註冊有效期自批准日起計七年,之後每次續期七年,續期次數不限。
澳門特區的商標註冊制度具地域性,澳門特區的商標法例只保護在本特區批予的商標。若希望在其他國家受保護,便必須在該等國家另行申請。
申請註冊產品或服務商標者必須填妥「商標註冊申請書」。有關表格可向經濟局知識產權廳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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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須以中文或葡文填寫(填寫說明請參閱申請書的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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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份表格祗可申請註冊一個商標,以及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屬於同一類別的產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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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可以個人或法人的名義提出,但在簽署申請表時須留意以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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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個人名義申請:表格簽署後可帶同簽名人有效的澳門特區身份證明文件,由本局職員代為確認筆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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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人名義申請:表格則應由法人組織章程中規定有權限的人士簽署,並前往公證署辦理確認法人筆跡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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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或法人,並非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或設立,表格則應由被委托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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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填妥的【商標註冊申請書】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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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乎需要,遞交下列補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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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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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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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所使用的非常用字的譯音及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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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所使用的他人姓名、商業名稱、營業場所名稱或標誌、肖像、圖畫、其它言詞或圖案的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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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所使用的澳門特區或其它地區公共或私立實體的任何旗幟、徽號、盾徽、標記、紋章或其它徽章、表明監察及保證的官方標誌、印、印章及紅十字會或其它類似性質機構專用徽章或名稱的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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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所使用的澳門特區的紀念性建築物、其名稱、外形或仿製物的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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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所使用的有高度象徵意義的標記,尤其是宗教象徵之標記的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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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所提及或複製的勛章證書或其它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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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有權限實體發出的登記證明,以證實有權在商標上使用某田產或房產的名稱或提及該田產或房產,以及在申請人非作為該田產或房產之所有人時為此目的而取得該所有人的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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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與已註冊商標或已登記的其它工業產權有混淆時,有關商標或工業產權持有人發出的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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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使用的法律規定、章程或規章。
註冊商標的申請表應向本局知識產權廳(國際銀行大廈八樓) 提交。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取號後八個工作天內,憑申請表前往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國際銀行大廈六樓),以澳門幣現金或支票(抬頭人為 「經濟局」,並加劃線)繳付有關的費用。
繳費後,申請人須將申請表連同附件交回知識產權廳(八樓),有關申請方正式存檔。
知識產權廳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會對申請作出形式審查,以查核申請的形式、申請表的填寫及附件是否符合有關法例的條文,並對有關產品或服務進行分類。
若申請內欠缺所要求的資料或其提交的資料有不符合規範,申請人應在接獲知識產權廳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內,使申請符合規定;又或在無通知時,申請人應在提交申請日起計三個月內,使申請符合 規定。
若申請符合規定,有關申請將會在遞交後的第二個月首個星期三出版的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通告。
自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兩個月內,任何人士均可就該商標的註冊申請提出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書副本將會轉送申請人,而申請人應在接獲通知起計一個月內以答辯書形式作出答覆。雙方可在一定時間內提出證據,支持或反對有關申請。在聲明異議期屆滿後,知識產權廳會進行審查及分析,作出是否批准註冊的決定。
在沒有聲明異議的情況下,知識產權廳將自有關申請的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六個月內發出商標註冊審查報告。
商標的註冊申請獲得核准後,將在每月首個星期三的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通告,內容包括商標註冊申請的編號及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應在註冊申請批准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六個月內,透過填寫本局知識產權廳提供的「其他行為申請書」,繳納批給及發出註冊證的費用,而有關的註冊證將在繳費後十個工作天內發出。
若申請不符合「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規定,知識產權廳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拒絕批示,申請人可於有關拒絕決定被公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初級法院提出上訴。
任何人士均可透過設置於知識產權廳內供公眾使用的電腦終端機,檢索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的註冊申請資料。
此外,對任何商標註冊查閱∕檢索之申請,有關查閱∕檢索報告將自申請日後五個工作天內發出。
商標的申請人或持有人須透過填寫本局提供的「其他行為申請書」,並附同附註申請的證明文件及「商標註冊證」正本(只適用於已獲准註冊者),向知識產權廳遞交及繳納附註申請費。
附註種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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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許可的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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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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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持有人姓名或商業名稱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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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持有人住址或公司地址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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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變更或終止商標權之事實或決定。
有關的附註申請,於申請日後五個工作天內處理,並將刊登在每月首個星期三出版的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附註通告刊登後十個工作天內,知識產權廳將在註冊證內作出記錄後歸還予權利人(只適用於獲准註冊者)。
註冊商標續期申請應在有關註冊的有效期最後六個月內提交並繳納續期費用。知識產權廳在收到續期申請後五個工作天內處理有關續期事宜,有關續期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續期通告刊登後十個工作天內,知識產權廳將在註冊證內作出記錄後歸還予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