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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關於在知識產權領域合作的協議-第7/2004 號行政長官公告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 號法令

 

  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具資格的指定實體,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專利註冊申請製作發明的審查報告書,以及核准使用於申請由所述實體授予的專利或專利申請延伸至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印件格式-第59/2004 號行政長官批示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所規定的行為而應繳納的費用-第57/2005 號行政長官批示

 

 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八月十六日第43/99/M 號法令

 

 規範八月十六日第43/99/M 號法令第一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條-第43/2000 號行政長官批示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第八版 - 23/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