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烈祝賀“Kevin Kelly”商標由我司代理答辯成功
後起之秀贏了著名時裝及奢侈品的鼻祖
010年5月,接受委託我司代理遞交“Kevin Kelly”商標,該商標是中國著名的服裝公司北京依文服裝服飾有限公司所擁有,該公司成立於1994年,在那些百年老字型大小面前,這是一家服裝業的後起之秀,是個小字輩。
申請公告刊登後,在法定的異議期內,法國著名時裝及奢侈品的鼻祖、與LV等一線品牌齊名的法國公司HERMES INTERNATIONAL(中文為愛馬仕)提出異議,稱其商標“KELLY”為馳名商標,愛馬仕包包(Hermes Handbag) 中最出名的就是屬愛馬仕“柏金”包(Hermes Birkin) 和愛馬仕“凱莉”包(Hermes Kelly), Kelly Bag起源於狩獵者設計的“馬鞍袋”,是愛馬仕皮具系列中最元老的常青樹。1930年,愛馬仕為了迎合女士們的口味保持了Kelly Bag的原來款式,只把尺碼作適量調整,讓女士們可平常上街用。 1956年,《Life》雜誌封面,摩洛哥王妃Grace Kelly拎著最大尺碼的Kelly Bag半掩著她已懷孕的身軀 1956年,《Life》雜誌封面,摩洛哥王妃Grace Kelly拎著最大尺碼,以鱷魚皮制的Kelly Bag,半掩著她已懷孕的身軀,流露她閃亮嫵媚的女性美。這頁叫人難忘的封面照,使Kelly Bag卷起狂潮。於是,Grace Kelly以及以她的名字命名的Kelly包,都曾經是那個時代的經典標誌並影響至今。 Grace Kelly帶動的除了Kelly Bag的熱賣,她還是第一個露出腰胛骨的人。她的幾乎從不離手的白絲手套,以及以她的名字命名的Kelly包,都曾經是那個時代的經典標誌並影響至今。
收到異議書後,我司代理人詳細研究了其異議理由,確定了以不會造成混淆為切入點的答辯方向,從Kevin Kelly 凱文凱利商標的設計理念、社會各界對凱文凱利商標的認同、消費者對凱文凱利品牌的認同、關於判斷商標近似及馳名商標濫用的論文等各方面入手,撰寫了長達2.2萬字的答辯書。
至此,在實體法方面雙方的鬥法已優劣立現,對方的異議理由被我司代理人駁的體無完膚。此時,對方代理律師卻想出奇出奇制勝,從程式上下手,欲否定我司的代理人資格,倘其理由成立,則我方的答辯理由無論多麼充分,經濟局皆不可以採納;並且由於過了法定的答辯期,北京依文公司將不可以再行答辯。
對於對方律師的以上程式挑戰,我方給予了有力的還擊,在二次答辯書中,我司代理人王愛民指出:
1. 被答辯人在法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又提交了補充異議理由的情況下,再提陳述書。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沒有規定這個程式,故陳述書的提出在程式上沒有法律依據;
2. 代理人不是新產生的事實,不容續後提出。被答辯人倘對答辯人的代理人資格質疑,應該在法定的異議期限內提出,而不是法定期限屆滿後,沒有其他具說服力的事實與理由陳述時,再回頭質疑答辯人的代理人資格。法律規定可以提出補充證據,但僅限於新產生的事實及較難取證的事實。而答辯人的代理人,在提交申請之初已存在,且非常容易取證。故這種類型的異議理由不是補充異議理由的範圍,更不是於法無據的陳述書的範圍;
3. 代理人是否具有適合的資格是經濟局依法審查的範疇,不屬對方當事人異議的範圍。當局之所以受理答辯人提交的申請,是依法經過了嚴格的審查,核實答辯人的代理人資格符合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規定才予以受理。以上的程式是當局依職權應該行使的許可權,而不是對方當事人異議的範圍。
4.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答辯人認為本人在澳門沒有住所,不具備代理人的資格,其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在其沒有證據支援的情況下,其“答辯人的代理人在澳門沒有住所,不具代理人資格”的主張不能被採納。
基於我司理由充足的答辯,北京依文公司的申請已得到了批准,經濟局已批給了北京依文公司商標專用權,批准公告刊登於201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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