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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簡介:發明專利是指對任何領域內的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只要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均可獲授予專利。

 
 一.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1.任何持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
2.任何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
3.如果申請人並非在澳門特區居住或設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則須委託以下任一人士作為其代理人,並遞交有效的授權書:
-在澳門律師公會註冊的律師;
-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
-在澳門特區獲許可或獲承認資格的工業產權正式代辦人。(暫時不適用)
 
二.申請方式
1.申請人以中文或葡文填妥發明專利註冊申請書摘要表格後,應將上述表格連同附件向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的工業產權註冊申請櫃檯提交,並在 8個工作日內憑經濟局發出的繳費單前往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繳付有關費用;
2.若申請資料符合規定,自提出申請日起計已滿18個月,或在屬主張某項優先權的情況下自主張日起計已滿18個月後,有關申請公告將於每月首個星期三出版的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自刊登公告日起至授予發明專利之日止,任何第三者均可以書面形式就有關的註冊申請提出聲明異議;
3.申請人應在提出主申請或分案申請之日起計7年內,向經濟局綜遞交實質審查申請,並繳納實質審查費用,否則有關的註冊申請將被駁回;
4.審查報告書由指定實體撰寫;
5.發明專利註冊申請獲批准後,有關註冊編號、權利人名稱及批示日期等資料將公佈於每月首個星期三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6.申請人應在核准註冊的批示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起計1個月的上訴期屆滿後,或當有上訴提出時,在獲知法院的確定裁判後5個工作日,憑經濟局發出的已繳納申請費用的收據正本,前往經濟局領取註冊證。
 
三.必須遞交文件
1. “發明專利註冊申請書;
2 “摘要表格,摘要內容不應超過150個詞或400個字;
3.發明專利說明書;
4.權利要求書;
5.視乎需要,遞交下列補充文件:
-說明書附圖;
-授權書(需公證);
-優先權文件;
-申請人要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製作審查報告書時,若提交的所需文件(包括摘要、說明書、說明書附圖及權利要求書等)並非以中文撰寫,應遞交中文譯本;
-對於以非澳門特區正式語文作出的授權書,應遞交本特區任一正式語文(中文或葡文)的譯本。
 
 四.費用(或稅項)
1.註冊申請(包括首3年年費):澳門幣 800元;
2.4至第5年每年之年費:澳門幣500元;
3.6至第20年每年之年費:澳門幣 800元;
4.實質審查:澳門幣2500元;
5.宣佈失效:澳門幣1000元;
6.轉:澳門幣200元;
7.正:澳門幣100元;
8.延長期限:澳門幣200元;
9.註冊查詢:澳門幣200元。
 
.辦理時間
1.批准註冊的時間將視乎指定實體撰寫審查報告書所需的時間而定;
2.發給註冊證需時5個工作日。
 
六.備註事項
1.發明專利的存續期自申請日起計20年。發明專利年費自申請日起計算,首三年的年費已包含在註冊申請費內,其後每年的年費(包括已獲准註冊及尚未獲准註冊的專利)需在有關專利的上一年度到期日屆滿前的6個月內,向經濟局遞交繳納年費申請,並繳納相關費用;
2.下列事實,須在有關的申請卷宗及註冊證內以記載或登錄的方式作出附注:
-發明專利權的轉讓
-申請人或權利人姓名或商業名稱的更改
-申請人或權利人住址或公司地址的更改
申請人或權利人須填妥其他行為申請書表格,連同附注事實的證明文件,如果是已獲准註冊的權利人則應附上註冊證正本,向經濟局遞交附注申請。有關附注將刊登於每月首個星期三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已提交註冊證的權利人可於附注公佈後10個工作日,前往經濟局領回註冊證。